1、机关普工的岗位工资和事业单位普工的等级工资,按本单位或本系统(下同)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工资水平确定。
2、机关技工的岗位工资和事业单位技工的技术等级工资,对具有所任工种中、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可按现岗位同工种、同技术等级和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工资水平确定;对未具有所任工种技术等级证书或具有初级工证书的,按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初级工的工资水平确定。
3、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工作的,按同类人员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职务等级工资。
4、凡在部队获得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可在上述确定的基础上高定一档。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重新就业的,可按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技术等级、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岗位(等级)工资或技术等级工资;对未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按同工种初级工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岗位或技术等级工资。
(四)新工人学徒期、熟练期满确定定级工资后,机关工人新工资构成中的奖金和事业单位工人新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按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四、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新参加工作人员(含工人),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间经考核不合格,或因病实际工作不到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三分之二时间的,应延长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半年至一年。
(二)在职职工取得学历的,其工资低于同等学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试用期或熟练期满后定级工资水平的,可按同等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并从取得学历的次月起兑现工资。如现任职务高于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后确定工资水平对应职务的,可按上述办法确定后,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职务工资标准。
(三)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含工人)中,凡大专及以上未取得毕业证书,只取得结业证书的,均按低一学历确定其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期满后的定级工资标准。
(四)1993年10月1日以后分配到农村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含县城所在地)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直接执行定级工资(事业单位含活工资部分),见习期间不享受岗位性津贴(含教师、护士提高10%工资标准),等见习期满后享受岗位性津贴(含教师、护士提高10%工资标准)。
(五)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含工人)在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间,享受地区附加津贴。在地区附加津贴实施之前,各种补贴(含岗位目标考核等津贴)按浙改工〔1994〕1号文规定的统一保留数额发给,奖金(含职务岗位津贴)按最低保留数额标准发给。期满后,奖金(含职务岗位津贴)按所确定(聘任)的职务保留数额标准发给。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定级工资,省级和中央部属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市、地、县如何审批由各市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