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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
 (浙人薪〔1994〕63号)


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录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机关新参加(录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一)试用期工资
  机关新参加(录用)工作人员均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
  1、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工资按附表一执行。
  2、其他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
  (二)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的职务,级别领取相应工资。
  1、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附表一执行。
  2、其他新录用人员,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其基本工资原则上应高于试用期工资。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见习期(初期)工资
  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及以下毕业生均实行见习期,见习期为一年;获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执行初期工资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的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二)见习期(初期)满后工资
  1、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专业技术人员按聘任(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具体按附表二执行。
  2、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职员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具体按附表二执行。
  3、其他新录(聘)用人员,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
  (三)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新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按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期满后的定级工资标准,按附表三执行。
  (二)部队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的待遇,按以下办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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