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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适当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
 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组〔1994〕25号
 浙人薪〔1994〕72号
 (1994)财预46号)


各市、地、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鉴于物价和生活水平提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和原省劳动人事厅〔1984〕217号、省财政厅(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现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含各种物价补贴)低于120元的,改按120元发给。按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精减退职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现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含各种物价补贴)低于150元的,改按150元发给;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现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含各种物价补贴)低于160元的,改按160元发给;原每月享受医疗保健费10元的,仍继续发给。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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