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适当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
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组〔1994〕25号
浙人薪〔1994〕72号
(1994)财预46号)
各市、地、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鉴于物价和生活水平提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和原省劳动人事厅〔1984〕217号、省财政厅(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现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含各种物价补贴)低于120元的,改按120元发给。按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精减退职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现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含各种物价补贴)低于150元的,改按150元发给;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现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含各种物价补贴)低于160元的,改按160元发给;原每月享受医疗保健费10元的,仍继续发给。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