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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中小学收费,要严格区分义务教育阶段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政策界限。要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费,只收杂费。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规定班额录取学生,即使情况特殊,个别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也不得收取额外的费用。不允许招收“高价生”,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向申请转学的学生收取费用。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中等学校,可收学费和杂费。对非义务教育阶段超计划招收个别学生,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学习成绩为标准进行录取,并张榜公布,不得以交钱多少为录取标准。允许对非义务教育阶段进行收费上学的试点,此项工作在省统一组织下进行。
  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收费标准,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逐步调整。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的收费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收费项目和收费幅度的确定与调整,由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县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在省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幅度范围内,视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今后,无论是调整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标准,还是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标准以及确需收取的其他费用项目和标准,都必须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坚持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度,取得社会的监督。
  三、加强政策引导,促进捐资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
  开展捐资助学、集资办学,是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加快发展教育事业的有效途径之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实施意见》的精神,积极鼓励和提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原则,捐资助学和集资办学,为发展教育事业做贡献。但在捐资助学活动中,不得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坚决杜绝以钱买分、以钱买学籍、以钱选择学校的措误做法。根据国家规定,重申捐资助学的款物均必须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和管理。向指定学校的捐助,也应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代为办理。外籍人士和境外人士捐资办学的办法不变。
  四、严肃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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