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城镇为依托,与整个城市的发展方向、重点和规模相吻合。
开发区建设要同老城区改造和老企业改造相结合,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可以把符合要求的老企业迁到开发区去。
(三)根据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小块起动、滚动开发的原则,循序推进。总体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公里,首期开发面积一般不超过2平方公里。
(四)坚持基础设施先行。根据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首先进行道路、电力、供水、排污、通讯及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合理确定基准地价,促使国有土地资产增值,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
(五)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要结合本地经济优势进行。要重视项目库的建设,及时调整、充实各类项目内容,并定期对外公布。要做好重点客户的工作,争取国际知名企业、财团和跨国公司前来投资或成片开发。要注重引进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的项目。在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同时,注意引进有实力的内联企业。与此同时,搞好第三产业的配套发展。
(六)开发区兴办企业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兴办工艺落后、环境污染严重及缺乏有效整治措施的企业。
(七)开发区的建设要切实贯彻以工业为主、利用外资为主、拓展出口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产品的方针。
(八)开发区税收政策,要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新办开发区,各主办开发区的人民政府可在一定期限内,在权限以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给以适当扶持。
(九)鼓励开发区创办各类直属的经济实体,以增强筹集开发建设资金能力,增强服务功能。有条件从事出口业务的经济实体,可与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通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办法,开展进出口业务。条件成熟时,开发区可申请设立一家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
六、开发区的组织机构
开发区建立管理委员会,可享受同级政府经济管理权限,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本级政府负责开发区开发建设有关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地)有关办好开发区的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制定开发区的发展规划,组织各项计划的实施;
(三)在权限范围内,负责办理进区企业审核(审批)事宜,管理区内企业;
(四)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开发区管理工作中的关系。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开发区设立业务主管部门的分支机构;
(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各类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