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相对独立设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应搞好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与衔接。
开发区要列入城市规划区。
(三)主办开发区的人民政府应根据开发区规模大小,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进行规划编制,并请当地规划、建设、土地、环保、财税、公用事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上一级有关部门、专家参与论证。
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取得乙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取得丁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四)开发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城乡建设厅审批。其中县(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经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
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主办开发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其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主办开发区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管理,也可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由主办开发区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管理。
开发区的建设档案,由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建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四、开发区的土地使用
开发区的土地开发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高产粮田和菜地。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服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应积极探索多种办法,提高开发效益和工作效率。
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可根据开发进度、项目要求,根据法定程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一次或几次预征,已经法定程序办理了预征手续的土地出让时,各级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暂不开发的预征地,应鼓励农民继续耕种,不得抛荒;土地出让除原有办法外,也可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开发区主办的经济实体成块优惠出让启动区块土地,由开发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后转让。转让收入除国家规定的税费外,全额返还开发区。
五、开发区建设原则
(一)严格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