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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5、无洪水、海潮、地面沉降、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
  6、区域环境规划与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许可;
  7、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力量和精干高效的管理人员。
  (二)申报开发区的程序:
  根据国家规定,省级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主办开发区的人民政府(行署)按照申报省级开发区的条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市)政府开办的开发区,须经市、地政府(行署)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对外经济开放办公室是开发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省计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城建厅、土寺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对申报的省级开发区进行审核、论证,并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开发区的报审材料:
  1、主办开发区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设立开发区的请示;主办开发区的县(市)人民政府向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申请设立开发区的请示及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向省人民政府转报的意见;
  2、开发区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初步规划)、选址论证和区域环境评审材料;
  3、开发区的区位图;
  4、其他有关材料。
  各地申请批设开发区的基本材料,上报省政府的同时,抄报省对外经济开放办公室。
  三、开发区的规划
  (一)批准设立开发区之后,主办开发区的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的原则,组织编制开发区规划。
  开发区规划应与基本农田保护法相协调。开发区的设立及其范围的规定,原则上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如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应按有关法规严格加以控制。
  开发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体现开发区的特点。
  开发区总体规划应能指导土地开发,其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分区规划要求,并测算基础设施投资,为确定地价提供必要的依据。
  开发区详细规划应能为出让土地提供足够的依据。
  (二)开发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
  开发区设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其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布局,地块的使用性质可根据开发区的需要作适当调整。
  开发区部分用地向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延伸的,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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