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供售粮优质服务。种粮大户交售国家定购粮,粮食部门按国家收购价保证收购,并免费提供麻袋等包装物及上门收购等优质服务;交售定购量以外的粮食,价格随行就市,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收购价时,粮食部门按国家收购价予以收购。
4、县、乡(镇)、村农业发展基金,乡镇企业以工补农资金,重点支持种粮大户改善生产条件,修建农田基本设施,包括机耕路、渠系配套、农电线路、社会化服务设施等项目。
5、对种粮大户用于修建仓库、晒场、畜牧场等生产性设施的用地,优先安排,审批手续从简。但种粮大户不得擅自将生产性用地改作生活用地。
6、对种粮大户的排灌、脱粒用电,根据承包耕地面积和平原、丘陵不同地区单位面积核定的耗电量,电价按省定限价计费;对种粮大户烘谷用电,予以优先安排,并做好用电服务工作。
7、种粮大户发展农副产品加工、销售业务的,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8、保险公司继续发展水稻种植保险业务,以减轻种粮大户规模经营的自然风险。保险费用由县、乡(镇)农业发展基金补贴50%。
9、鼓励农民跨地域承包经营土地。经济发达地区要积极吸纳外地劳动力前来承包经营土地,并为外来户搞好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创造必要的条件,对愿意长期经营土地的外来承包大户在建房、子女入学和就业等方面,应与本地农户一视同仁。有条件的,也可以在当地落户。
10、农业中专、农干校、农机化技术培训学校、农业职业中学等,要优先招收种粮大户本人及其子女入学,实行定向培训。各级农研、农技、农机、农经部门和科协组织,也要发挥自身的专业技术优势,积极开展培训活动,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帮助种粮大户提高科技文化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成为科学种田示范户。
11、种粮大户比较多的县、乡(镇),创造条件,积极筹建种粮大户协会或农业规模经营协会,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各级政府要支持协会积极开展交流经验、切蹉技术、自我服务等各项活动,切实发挥粮农协会联结政府、联结市场的纽带作用。
四、搞好农机、农艺配套,促进粮田适度规模经营顺利发展
推广使用适用农机,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粮田规模经营效益的迫切需要。当前,一方面,要加强适用农机具的研制和生产,重点解决联合收割机和插秧机的适应性问题。加强农机科研队伍建设,对农机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应优先立项,解决必需的科研经费。积极扶持一批农机生产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效益,并在技改项目、贷款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扶植;另一方面,鼓励种粮大户、乡(镇)村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装备农机、应用农机。农机生产和经营部门建立定点联系制度,对农机具实行保质保量,包修包换。为加速农机化与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配套,省里决定每年安排一笔扶持种粮大户的农机专项补助资金,用于重点推进的25个县(市、区)和湖州市本级发展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机配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工厂化育秧设备等大中型农机具,由县(市、区)先提出报告,报省审定后,按省、县(市、区)、农户1∶1∶1的比例,给以补助。这项工作,具体由省财政厅、省农村政策研究室、省农业厅组织实施。凡是享受补助购买的农机具,使用期未满5年的不得中途转卖,否则,按转卖价款的一定比例收回补助款。
农业科研和农业技术部门以省工、节本、高产为目标,研究探索与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相配套的耕作制度与作业技术,积极试验直播、免耕、旱播、抛秧、化学除草、水肥调控等作业技术,抓紧水稻良种的繁育与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