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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失效]

  各市地、省直有关部门要按月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汇报本地、本部门扭亏增盈工作情况。
  八、落实资金。对产品有销路、有效益、货款可以收回来的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要积极给予支持,银行对企业实行盘活存量与贷款规模挂钩。企业因搞活资金、处理积压、滞销物资和产品而形成的损失,银行不加罚利息,还可用贷款补足。企业因清欠而新增规模,一般情况下留给企业周转使用,银行不作调整,支持企业生产。对扭亏有望,产品市场前景好的亏扣损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银行在贷款上要予以大力支持。另外,省掌握的企业技术进步资金,在安排上也要给予照顾,促其扭亏为盈。
  九、政策扶持。(一)新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指所得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二)经省经贸委、财政厅核准的亏损大户企业,凡在1997年底前实现了扭亏为盈并补足以前亏损后所上交的所得税款,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补充企业生产经营资金。
  十、建立扭亏专项基金。从今年起,省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建立省级扭亏专项基金,重点用于扭亏有望的大中型企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各市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建立扭亏专项基金,帮助企业扭亏。
  十一、帮助企业卸掉包袱,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一)对清理出来的1991年以前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造成的企业贷款损失,企业确实难以归还,已实际成为呆帐的,经批准作为银行的呆帐损失,冲减银行的呆帐准备金。(二)对清理出来的1991年度以前发生的企业潜亏转为明亏的,其占用的银行贷款,不按挤占挪用加收利息。(三)对清理出来的企业亏损挂帐,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逐年补足;属于超计划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由企业自行补亏。(四)对清理出来的预算内国有工业生产企业1991年以前发生的产成品资金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国务院经贸办《关于预算内工业企业库存产成品挂帐停息处理办法的通知》(银传[1992]26号)文件的规定处理。(五)对部分由于基建还贷任务重,又需要重点支持发展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近期内解决亏损挂帐和资金损失确有困难,经省清产核资办公室、省计委审核、报国家计委、财政部专项审核批准,凡是由国家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安排的,可将这部分贷款余额挂帐停息。(六)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逐步解决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和富余人员比例过大,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七)采取改革措施,给予政策扶持,使企业办社会实体逐步剥离,以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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