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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修正案(1998)(发布日期:1998年1月1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9月10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工作列入城乡基本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殡葬管理应当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偏僻深山区为土葬改革区,其他地区为火葬区。
  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已定为火葬区的,不得再划为土葬改革区。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八条 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均应实行火葬。
  第九条 死者遗体应当尽快火化。因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死者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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