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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不得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或者操作证内容不符合的牌证农业机械;
  (二)不得将牌证农业机械交给没有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
  (三)饮酒后不得驾驶、操作牌证农业机械;
  (四)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的,不得驾驶、操作牌证农业机械;
  (五)不得驾驶牌证农业机械违章载人;
  (六)不得强迫他人违章作业。
  第十九条 持有学习驾驶证的,应当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驾驶牌证农业机械。
  持有实习驾驶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单独驾驶牌证农业机械。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事故由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处理;农业机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如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设立标记),并及时报告农机监理机关。
  农机监理机关接到农业机械事故报案后,应当及时派人赶赴现场处理。对情节严重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农业机械事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违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逐业机械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六种。
  第二十四条 因农业机械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按照所承担的责任大小,一次性支付损害赔偿费用。
  第二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关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责任并确定损失情况后,负责召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有关人员和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损害赔偿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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