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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拖拉机;
  (二)农用运输机械;
  (三)大中型收获机械;
  (四)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前款所列农业机械(以下统称为牌证农业机械)的异动、变更、封存和报废,必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牌证农业机械由农机监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或者季节性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作业。
  第十一条 牌证农业机械以外的农业机械由农机监理机关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从事田间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员与操作员之间有联系信号;
  (二)操作员应当在规定的位置上操作,不得超员;
  (三)清除杂物或者排除故障时,应当在停机或者切断动力后进行;
  (四)悬挂式作业机械升起后,不得对其进行保养、调整和故意排除;
  (五)喷洒农药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的场院作业区内必须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配备灭火器材;
  (二)禁止烟火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禁止漏油、漏电、漏气的农业机械作业;
  (四)作业的内燃机排气管上安装防火帽。
  第十四条 拖拉机作业时,只准牵引一辆挂车或者一组作业机械。
  第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应当配备灭火器材。
  禁止用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业机械。
  联合收割机被牵引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在其他道路和区域的行驶规则,参照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驾驶、操作牌证农业机械的人员,必须经农机监理机关考核合格并发给驾驶证、操作证,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农机监理机关的审验。
  第十八条 持有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和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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