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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查禁赌博办法

  第八条 以赌博为名诈骗他人钱财,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六个月内作案两次以上的,依法处15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劳动教养。
  第九条 以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为赌注参与赌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劳动教养。
  第十条 工商企业发行有奖销售券,必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行有奖销售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发行,并处以50000元罚款。
  利用发行有奖销售券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经营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的单位发现他人利用本单位的场所或工具进行赌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前款经营单位发现他人利用本单位的场所或工具进行赌博不予制止又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0日至15日。
  本条第一款所列经营单位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的,处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娱乐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现金作为游乐活动奖励;(二)单项奖品价值超过200元;
  违反前款规定,属初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第二次再犯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有关娱乐设施,责令停业整顿15日;第三次再犯,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出租房屋的业主或受委托出租房屋的管理人发现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作为赌博活动场所的,应当予以制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并依法终止租赁合同。
  前款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作为赌博活动场所不予制止又不向公安机关举报,又不依法终止租赁合同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吊销其租赁许可证,三年内不得经营房屋出租业务。
  第十四条 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办公场所进行赌博活动或利用单位办公设施进行赌博活动的,该单位负责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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