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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查禁赌博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深圳经济特区金银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8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1月26日 实施日期:1999年1月26日)修改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深圳经济特区查禁赌博办法》已经1994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日

            深圳经济特区查禁赌博办法

  第一条 为禁止赌博,维护社会治安,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以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为赌注进行赌博的行为的认定和查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常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依法实施劳动教养:(一)聚众赌博,尚不构成犯罪的;(二)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三)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四)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各种客运交通工具等公众场所设赌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一)参与赌博,个人当次参赌的现金或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二)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再次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参与赌博,个人当次参赌的现金或财物价值2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依法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
  个人参与赌博,作为赌注的现金或财物价值200元以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的赌博行为的,除按规定给予处罚之外,由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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