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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琼府〔1994〕8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一、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农业特产税的应税产品及税率
  (一)生产下列应税农业特产品的适用税率:
  香茅油、松香(脂)、剑麻、药材为5%;
  毛茶、胡椒、椰子、槟榔、咖啡、藿香油、花卉、腰果为7%;
  橡胶、果用瓜、菠萝、芒果、果蔗、原木、原竹、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海淡水捕捞的水产品及水生植物、鲍鱼、鱼翅、鱼唇、海参、干贝为8%;
  蚕茧为9%;
  柑桔、橙、香蕉、荔枝为12%。
  (二)收购下列应税农业特产品的适用税率:
  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海淡水捕捞的水产品及水生植物为5%;
  原木、原竹、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为8%;
  猪皮、牛皮为10%;
  毛茶为16%;
  燕窝、鲍鱼、鱼翅、鱼唇、海参、干贝为25%;
  烟叶为31%。
  上述所列之外的农业特产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征收范围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本办法执行。
  三、农业特产税的计税办法
  农业特产税按产品实际收入和收购金额计征。由生产者纳税的,按产品销售收入计征;由收购者纳税的,按产品实际收购金额计征;由加工单位纳税的,按初加工产品销售金额计征;橡胶按产品实际销售收入计征。
  四、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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