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技术交易。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市场的统筹规划和本条例的实施。
  市科委设立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技术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三)批准设立或者撤销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四)审核认定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资格;
  (五)负责技术交易会的审批;
  (六)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
  (七)管理技术市场发展金;
  (八)负责技术市场的统计工作;
  (九)开展技术市场表彰奖励工作;
  (十)检查技术交易活动,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物价、统计、审计、银行等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并在财政、税收和信贷等方面扶持技术市场的发展。

第三章 技术市场秩序

  第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技术信息进入技术市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推广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技术信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第九条 技术交易应当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技术合同的条款依照《技术合同法》十五条的规定,由当事人约定。
  第十条 卖方转让非专利技术应当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和支付使用费。
  第十一条 以技术信息为供需双方居间服务的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应当向管理办公室申请从业资格认定,由管理办公室审核、颁发资格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