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7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废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0月20日
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简称
《技术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其他技术交易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一切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技术信息,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可进入技术市场。
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和专业范围的限制。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