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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7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0月20日
             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简称《技术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其他技术交易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一切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技术信息,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可进入技术市场。
  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和专业范围的限制。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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