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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失效]

  标底文件的编制应当依据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概算和国家、本市发布的有关价格政策;标底价应当以编制标底文件时的全国机电设备市场的平均价格为基础,并包括不可预见费和技术措施费等费用。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和承包能力的生产企业或者设备供应部门均可以参加投标。但与招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关系的单位及项目设计单位不能参加投标。
  投标单位需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与投标相关的生产技术能力及设备状况说明;
  (三)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和有关的检测报告;
  (四)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的资格由招标单位进行审查,并经市招标办复核。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准确,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的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具体数额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最多不得超过招标设备概算总额的2%。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决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采取公开方式进行,由招标单位主持。除全部投标单位参加外,还应邀请投资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众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宣布评标原则、决标办法和程序,启封投标书,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并作好开标记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格式编制、填写;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交;
  (五)未缴纳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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