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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失效]

  (一)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本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具有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有设计单位确认的设备清单、设备概算和便于订货的技术资料,非标准设备具备完整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需现场加工制造的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作条件已经落实。
  大型专用设备和成套工艺设备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以先行招标。
  第八条 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招标业务和设备配套工作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标底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决标的能力;
  (四)有对所承担的招标设备进行协调服务的人员和设施。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九条 招标的代理机构除应具备建设单位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招标任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并经市招标办核准。
  第十条 招标单位(指自行招标的建设单位或者受建设单位委托的代理机构,下同)可按下列形式组织招标: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至五个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由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议定。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负责组织招标工作,并负责设备招标和供应过程中的配套、协调服务以及参与联合调试、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编制并报市招标办审查。
  招标文件由招标书、投标须知、设备清册、技术参数、图纸、投标书(格式)、合同条款、评标原则、资格证明文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组成。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随意修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的,需经市招标办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期十天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标底文件由招标单位编制。非标准设备招标的标底文件应报市招标办审查,其他设备招标的标底文件报市招标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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