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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执行森林资源消耗全额管理和限额采伐制度。各地必须认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突破限额,采伐林木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对超限额采伐的市、地、州和县,由省给以警告,并扣减下年度林木采伐指标。对连续两年超限额采伐的,要依法追究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今后各地在新建以林竹为原料的工业项目时,必须进行资源论证,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资源论证报告。
  (二)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火车、船舶运输的木材,坚持实行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统一申报运输计划。凡没有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木材运输证》的木材,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承运。必要时,林政执法人员可持证进入车站、码头、货场、市场等依法进行检查。在违法运输木材严重,治安情况复杂地区的木材检查站,可派驻林业公安人员执勤,坚决制止违法运输木材和强行冲关的行为。
  (三)坚持实行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凡经营、加工木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凡不具备经营、加工资格,未取得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加工木竹;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不得以各种名义和形式经营木材;对违章、违法经营加工木竹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取缔其经营、加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坚持重点产材县的木竹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进山收购。凡进入重点产材县收购木竹的,必须持有《木材经营许可证》,并经产材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地、州范围内进入重点产材县收购木竹的,须经市、地、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市、地、州到重点产材县购买木竹的,须持有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木材经营许可证》。出口珍贵、保护树种的木材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得办理出口手续。
  (四)严格执行林业管理制度。征用、占用林地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再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征、占用手续。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林木、林地权属的稳定。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已颁发林权证的不得随意变动,不得再将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划归集体和个人所有,防止国有森林资产流失。尚未完成国有林定权发证的地区,应在1994年年底前完成定权发证工作。对山林权属争议,各级政府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依法调处,对采伐争议林木或强占争议林地的,要坚决制止和查处。
  (五)严格执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法规。坚持凭证狩猎、驯养繁殖、运输和进出口野生动物及珍稀植物的管理制度,及时查处和打击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以及倒卖、走私和无证运输、经营野生动物、珍稀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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