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技术监督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管理,认真对各化肥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和核查,把好核准登记关,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予以注销。对市场管理要持之以恒,坚持取缔非法经营,依法严厉打击制造或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等坑农害农行为。
四、加强对农资价格的管理
(一)出厂价格
1、尿素出厂价格。川化、泸天化、816、川天化厂交中央和省调控的尿素的出厂价格均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即中准出厂价格每吨1000元,并可由企业以中准出厂价格为基础,在上下15%的幅度内自行定价。
上述企业自销尿素的价格必须低于同质的省定当地零售价,由工厂根据经营部门的运距自行确定具体价格,但应给经营部门留适当的运杂费和经营费用,经营部门经营此部分尿素的最终零售价格不得突破1400元。工厂所属的经营部门的销售价格也按此执行。
816、川天化厂的集资尿素的出厂价格由省物价局另文下达。
2、纳入省或市、地、州调控部分的省管价化肥出厂价格。川化、泸天化两厂生产的硝铵中准出厂价每吨730元。自贡鸿鹤化工总厂生产的氯化铵中准出厂价每吨450元。省内各厂生产的磷铵中准出厂价每一有效含量21元。省内各厂生产的有效含量40%以上(含40%)复合肥,氯化钾型中准出厂价每一有效含量25元;硫酸钾型每一有效含量30元。以上各生产企业均可以中准出厂价格为基础,在上下15%的幅度内自行定价;其自销价格(含加工肥)以中准出厂价格为基础,上下20%的幅度内自行定价。
上述尿素和各品种化肥的出厂价格均为带包装的含税价(不分工农业用和包装条件)。
3、其他化肥的出厂价格和自销价格委托各市、地、州物价局确定。
(二)调拨价格
1、中央调给四川的尿素(含中央分给四川部分及四川留成部分),由中农集团公司在出厂价格基础上顺加1%的手续费调拨。
2、省农资总公司对省内各县供应的尿素、硝铵、氯化铵、磷铵、钾肥、有效含量40%以上(含40%)的复合肥,在进货价基础上顺加2.5%的综合差率作价供应。碳铵、普钙、钙镁磷肥、有效含量40%以下的复合肥,在进货价基础上顺加3.5%的综合差率作价供应。需要经过仓库周转供应的,进出仓所发生的费用均由购方承担。
中农司成都公司经营国家计划以外的化肥的综合经营差率按省农资总公司规定执行。
(三)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