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省进口化肥全部由省计委调控。中央分配我省进口化肥的配额,由省计委下达给省农资总公司。进口代理机构按国发[1994]4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川化、泸天化两厂生产的农用硝铵的70%和自贡鸿化厂生产的氯化铵的50%、四川硫酸厂生产的普钙的40%和磷铵的40%,纳入省计委调控。
(四)各市、地、州、县中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计委调控,下达化肥生产、收购、分配计划,并负责组织计划的执行,生产企业自销数量由同级政府确定。当地平衡后多余和不足部分由当地工商双方以合同形式组织外销或外购。
(五)各级计委要会同农委(办)认真做好本地区的农业生产资料分品种、数量的总量平衡,加强宏观调控,加强协调、督促和检查,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转费用
改革化肥等农资流通体制,充分发挥供销社农资部门的主渠道作用,是防止资源分流,确保价格稳定,及时调拨供应的关键。
(一)省级调拨化肥由现行的两级批发一级零售(省县批发,基层供销社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省农资总公司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推行代销制。省级调控的化肥由省农资总公司统一收购并执行省计委分配计划,直接调拨到县。
中农集团公司与省农资总公司商定的大化肥调拨结算办法继续执行。
(二)小化肥实行地产地销,余缺调剂,县属小化肥实行县基批零合一的一级经营体制,市地州属小化肥实行市地州批发、县基批零合一的两级经营体制。
(三)凡需出省的省管化肥,必须报省计委核准,由省农资总公司统一归口管理火车、轮船运输计划和申报,铁路、交通部门凭省农资总公司的签章方可承办运输。
(四)农药流通体制原则上参照化肥流通体制进行改革。省调控的农膜,仍按现行“四统一”办法执行。
三、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理
继续发挥各级供销社农资部门在化肥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发挥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中心)(以下简称农业“三站”)以及生产企业自销的辅助渠道使用。
中央调拨给省和省计委调控的化肥资源,全部由省农资总公司调拨执行。
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化肥,可由供销社农资部门按批发价或优惠价供应,也可从生产企业(自销部分)直接采购,但不得抬价转手倒卖。化肥生产企业自销的化肥,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或生产企业。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农业“三站”有偿服务的化肥和基层供销社在推行代销制中,不得转为个人经营。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租用或假借基层供销社和农业“三站”的执照非法进行化肥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