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省1990年以来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性文件清理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2日)废止(原因:自然失效)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日 川府发[1994]136号)
《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已印发给你们,现根据我省实际,提出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努力做好大化肥等农资供求总量的平衡
农业生产资料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平衡,是改革现行流通体制和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省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好供需总量平衡工作,做到数量充足、品种对路、供应及时。
(一)省农牧厅、供销社每年应在调查、分析、预测的基础上,于8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全省农资总需求量的建议;省化工厅、轻工厅于8月底前提出省内下一年度化肥、农药、农膜生产建议计划;省计委负责在综合协调平衡的基础上,编制生产、收购、分配及进口计划,于9月份经省政府批准后上报国家计委,并负责监督检查当年计划的执行和调整。省化工厅、轻工厅、供销社等职能部门每季度要向省计委报告生产、销售、调拨、供应等情况,由省计委负责综合并向省政府、国家计委报告。
(二)由省计委负责调控大化肥货源,以保证农业生产的需要。
1、川化、泸天化两厂新系统年产的尿素,除工厂按销售量的10%自销外,其余由中央、地方对半分成。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由省计委调控。每年安排工业原料尿素1万吨(省轻纺化医、省化轻总公司、省化工总公司)、复混肥原料尿素3万吨(不足部分由各地来料加工)、川化厂三聚氰胺原料尿素1.5万吨(不足部分在工厂自销肥中解决),其余为农用尿素肥。
复混肥尿素原料和工业用尿素原料分配计划,由省计委下达到生产企业,省农资总公司按计划安排好货源(不得收取综合差率费用),调拨供应仍按原办法执行。复混肥产品按省分配计划,由省农资总公司调拨供应。
2、川化、泸天化两厂老系统年产的尿素,除工厂按销售量的20%自销以外,全部由省计委调控。
3、核工业总公司816厂、四川天然气化工厂年产的尿素,除集资肥和工厂按销售量的10%自销以外,全部纳入省计委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