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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风井不能兼作提煤井。
  第九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矿井一条龙串联通风。
  第十条 矿井必须配备6台以上光学瓦斯检空器,并配备适量的瓦斯报警矿灯和一氧化碳检定器。每班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
  第十一条 井下必须由专职放炮员使用放炮器放炮。
  第十二条 第一矿必须配备一组风表。
  三、矿井提升
  第十三条 升降人员的提升容器必须有断绳保险装置。提升人员的绞车必须具有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以及过卷、限速等保护。
  第十四条 提升井架必须是钢制四角架,严禁三角井架。
  第十五条 提升井井口、井底和绞车房之间必须有声、光信号联系,且井底信号只能发至井口。
  第十六条 井口必须设有牢靠的护栏、档车器和安全门。
  四、电器和通讯
  第十七条 矿井必须有可靠的供电电源或有备用提升动力。
  第十八条 井下必须使用合格的矿用电气设备和电缆。接地、漏电、过流三大保护应齐全。
  第十九条 井下严禁使用明闸刀、明开关、明接头、明电照明。
  第二十条 禁止在井下和井口进行电气焊割作业。
  第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有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施。井下必须安有防爆电话并保持与井上畅通。
  第二十二条 下井人员必须佩带矿灯。备用矿灯不得少于矿灯总数的10%。
  五、防治水
  第二十三条 矿井所有井口及风道的标高,都必须高出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1M以上。暴雨期间必须撤人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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