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日)停止执行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
《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的通知
(豫政办[1994]49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煤炭厅制定的《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制定《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是加强办矿管理,提高煤矿素质,发展乡镇煤矿,确保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对此要引起足够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煤炭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并搞好行业管理,各有关部门及办矿单位,都要严格执行省煤炭厅制定的标准,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河南省煤炭厅
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发展乡镇煤矿提出的“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促进乡镇煤矿健康发展,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
一、开采
第一条 开办乡镇煤矿必须严格履行办矿审批手续并依法领取采矿许可证。严禁无证、越界、越层开采。
第二条 矿井必须持有县煤炭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基建矿井必须有开工证,生产矿井必须有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建井期间必须首先形成通风系统,严禁独眼井开采。
第四条 矿井必须有两个能使人顺利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并且留足边界煤柱和各种保护煤柱。
第五条 矿井必须具有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
第六条 应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凡无条件采用正规开采法开采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报县煤炭主管部门批准。
二、通风、防瓦斯
第七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地面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并有备用电动机。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代替主要通风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