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质量监督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对各化肥经营单位清理整顿,进行核查,把好核准登记关,不符合规定的要予以注销。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坑农害农行为。
五、加强农资价格的管理
国家对化肥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统一费率,并严格监审。
国家计委只对南京栖霞山等17个大型化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制定出厂价。企业根据目前情况,按照加强管理,保本微利的原则,由企业根据季节、地区差别和市场供求情况,按国家确定的中准价格及浮动范围,确定出厂价格。
省内化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作价办法,由省级物价部门参照上述办法和价格水平具体核定,另行下文。省内其他品种化肥的出厂作价办法,由各市地物价部门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
进口化肥的国内调拨价格,在高于国产同品种化肥出厂价格10%的范围内,由国家计委和省级物价部门分别核定。中央进口部分由国家计委核定,地方进口部分由省级物价部门核定。
建立进口化肥价格风险基金,当进口化肥调拨价与进口成本的价差为盈余时,专户存入化肥价格风险基金,亏损时用于专项补贴。化肥价格风险基金由省农资总公司管理,在物价部门监督下使用。
对化肥零售价格实行统一经营差率控制。国产和进口优质化肥由省级物价部门按不同购入渠道分别制定加权平均价,在此基础上加10%的综合差率和合理的运杂费用制定零售价格。在同一地区(市、地)执行统一的零售价格。各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统一的零售价格销售,明码标价,公布于众。任何单位不得在此之外另行增加费用。
六、加强对进口化肥的管理
国家计委经国务院批准编制下达的省级进口化肥配额计划,由省计经委下达给省农资总公司委托进口代理机构进口,银行要及时提供进口化肥所需保证金贷款。
中央进口化肥代理机构为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省进口化肥的代理机构由省经贸委推荐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口。进口代理机构要与用户密切配合,减少进口环节,在就近港口卸货,提高进口透明度。进口代理手续费按国家计委核定的定额提取。
捐赠(救灾捐赠除外)和其它渠道入境化肥均纳入进口配额计划。
七、农药和农膜流通体制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