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化肥厂产品实行地产地销。鼓励建立健全农工商相结合的农资社会化服务体系。
军队系统,农业专用肥(包括农业试验示范、种子繁育、秸秆氨化、水产)和烟草等所需化肥由中农公司按批发价直供。农业部直属直供农垦总局、管理局、国营农场等垦区所需化肥,按计划由化肥生产企业按出厂价实行直供。上述直供单位所需化肥只限自用,严禁向社会销售。
三、对化肥等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调控和储备
中央调控的化肥总量占全社会资源总量的20%左右,所需资源主要靠收购国内大化肥厂的部分产品,不足部分安排进口。省级地方调控的化肥总量要求占全社会资源总量的80%左右。
化肥是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农资产品,需要建立淡季储备制度,实行淡储旺销,稳定市场。淡季储备以农业生产资料购销系统为主,化肥生产企业储备为辅。对我省5个大中型化肥厂生产的优势化肥,农资系统在淡季要坚持按计划收购,使化肥企业保持正常生产。收购资金由农业银行给予保证。淡储化肥贷款利息在淡旺季节差价中解决。
全省采取分级储备的办法储备化肥120万吨左右,其中省农资系统储备80%,生产企业储备20%。具体由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负责执行,省农业银行安排贷款予以保证。
农药储备及利息按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药储备工作的通知》(豫政[1991]17号)规定由省财政解决。
四、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理
继续发挥各级农资公司在化肥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发挥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以及生产企业自销的辅助渠道作用。
中央调拨给省和省内掌握的优质化肥资源,全部交由省农资总公司经营。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化肥,可由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应,也可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但不得转手倒卖。
省内安阳、平顶山化肥厂的自销数量控制在20%,中原化肥厂的自销数量控制在30%,洛阳氮肥厂的自销数量控制在50%,其余部分及开封化肥厂农用硝铵都要全部交省农资总公司经营。自销化肥价格由省物价部门制定,必须低于当地同质化肥的零售价格,原则上销往省内,并且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自用的企业。
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基层供销社在推行代销制中不得转为个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