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日)停止执行河南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994]45号文件
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1994]64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切实做好我省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供需总量平衡,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理,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转费用,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国家和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我省贯彻落实国发[1994]45号文件的实施意见作如下通知,望即遵照执行。
一、切实组织好我省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总量平衡
农业生产资料的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总量平衡,是保障供应,保持物价基本稳定,改革现行流通体制的基础。省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好供需总量和分地区、分品种的衔接平衡工作,努力做到数量充足,品种对路,供应及时。省供销社、农牧厅、农机经营部门对省内需求总量要提早进行预测,并结合各市、地的需求提出总量平衡、品种调剂及运销方案的计划建议;省化工厅、轻工厅、机械电子厅根据农业生产对农业生产资料的总需求,结合企业生产现状,提出化肥、农药、农膜、农业机械省内生产的分品种数量的计划建议;省计经委按照积极组织省内生产、争取国家支持、合理安排进口的原则,在汇总、综合、协调平衡的基础上,编制总量平衡、分配及进口计划,不误农时及时下达。省计划调拨资源主要是省内生产的优质化肥(尿素、农用硝铵),省内组织进口化肥以及国家分配我省的国产和进口化肥。省内尿素以外的小化肥由各市地自求平衡,调剂余缺。国家计委在每年9月底前下达的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预定货计划,由省计经委委托省直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转费用
中央调拨化肥由现行的四级批发一级零售(即中央、省、地、县批发,基层供销社零售)改为两级批发一级零售,即中央级(中农公司)批发,省级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基层供销社推行代销制。
省级调拨化肥由现行的三级批发一级零售(省、地、县批发,基层供销社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省级(省农资总公司)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推行代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