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部分涉及企业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河南省政府转发省计经委、人事厅、财政厅
《关于国有工业亏损企业厂长(经理)奖惩意见》的通知
(豫政[1994]59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企业扭亏增盈是当前我省经济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关系到职工生活和社会政治的稳定。省政府同意省计经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国有工业亏损企业厂长(经理)奖惩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力争在今明两年内切实抓出成效。
省计经委 人事厅 财政厅
关于国有工业亏损企业厂长(经理)奖惩意见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近年来,我省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企业亏损问题还相当严重。这种状况如不尽快改变,势必对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增强企业扭亏增盈的压力和动力,加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减少亏损,提高经济效益,对国有工业亏损企业厂长(经理)提出以下奖惩意见。
一、明确责任,授权经营
(一)实行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根据亏损企业情况,结合扭亏实际,制订亏损企业减亏或扭亏目标,根据隶属关系,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与厂长(经理)签订限期减亏或扭亏目标责任书,由厂长(经理)负责实施。
(二)对亏损企业厂长(经理)依照《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全面授权经营。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凡由于有关部门不当干预,造成企业无法完成责任目标的,由有关部门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实行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的企业,厂长(经理)要按照企业规模大小交相应的风险抵押金。一般大型企业不少于2万元,中型企业不少于1万元,小型企业不少于5000元。实行厂领导班子集体负责的,也可由集体交风险抵押金,总数额也应适当提高。
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