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经济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部分涉及企业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河南省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经济意见的通知
 (豫政[1994]58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省体改委、劳动厅、轻工厅、统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省体改委 劳动厅 轻工厅 统计局 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意见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决定》(豫发[1992]16号)下发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订优惠政策和措施,积极鼓励、扶持,使城镇集体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发展步伐明显加快。但是与其他经济形式相比,城镇集体经济相对落后的状况仍未明显改善,企业包袱过重,有些优惠政策和企业的自主权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将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作为振兴地方经济的生长点,予以引导,加以扶持。城镇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大力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对于加快我省工业化进程,搞活流通,开拓市场,安排待业人员,增强经济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集体经济将逐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地方经济的发展,财政实力的增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要把发展集体经济做为重点来抓,摆上工作日程,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发挥地方资源的优势,壮大本地集体经济的实力,振兴地方经济。
  二、转变政府职能,搞好协调服务。各级政府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加快职能转变,强化服务意识,把职能转到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服务协调和检查监督上来。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要求,建议省政府在不增加编制和经费的情况下,成立由省体改委、计经委、财政厅、劳动厅、轻工厅、工商局、人民银行、地方税务局、供销社等单位参加的“河南省城镇集体经济政策协调小组”,负责全省城镇集体经济的宏观指导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集体经济的政策指导部门,协调解决集体经济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制订配套政策,为集体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