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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绿化条例[失效]

  第二十四条 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和广告等。确需设置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倚树盖房、搭棚或者占用绿地;
  (二)在街道树木和绿化带范围内设置对树木和绿化带有严重污染的营业摊点;
  (三)在草坪和绿化带内堆放物品、乱扔废弃物以及焚烧杂物;
  (四)在草坪和绿化带内行车、停车;
  (五)踩踏草坪,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果和损坏绿地;
  (六)损毁古树名木、园林小品及附属设施;
  (七)擅自在城市绿地内采集植物标本、果实、种子和捕猎;
  (八)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电力、电讯、建筑、市政、煤气等管理部门因施工或者维护管线的安全使用而需要修剪、伐除树木的,必须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批准手续。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建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设计费总额百分之五和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设计方案擅自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除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外,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三)未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完成绿化工程的,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四)毁林开荒,破坏绿化带或者苗圃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损失价值五倍的罚款;
  (五)非法侵占城市绿地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但逾期未退还的,除责令限期退还和赔偿损失外,并按占用绿地每平方米每天处以十元人民币的罚款;
  (六)对擅自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本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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