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城市绿化条例[失效]

  第十九条 禁止非法占用城市绿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项目建设确需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必须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占用单位必须先营造与占用绿地面积相等的绿地或者按规定缴交绿地占用费后方准占用。
  临时占用绿地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的绿地如有损坏,占用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补救。
  第二十条 树木所有权和保护管理责任的划分:
  (一)国家投资或者发动群众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干道绿化带、风景名胜区和防护林带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国家所有,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保护和管理。
  (二)单位在辖区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该单位所有,并由其保护和管理。
  (三)居民、村民在自家庭院种植的树木花草,归种植人所有,并由其保护和管理。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归经营者所有,并由其保护和管理。
  树木权属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对古树名木应当统一建立档案和标志。生长在公共绿地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散生在各单位和居民、村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村民负责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区内的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须制订补植计划或者移植后的养护管理措施,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准伐证或者准移证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的树木、绿地以及城市绿化设施等进行严格保护。直接影响公共绿地的,在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保护手续,并按所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化总价值缴交绿化保护保证金。工程竣工后,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园林绿化未受损坏的,退还保证金;损坏的,扣除赔偿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