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承包商必须按合同约定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向业主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办理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由施工承包商开具工程保修书。在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施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施工承包商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业主增加工程费用或延误工期,承包商应按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

第四章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建筑业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建设监理机构、工程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估价机构等。
  第三十条 设立建筑业中介服务机构应按规定申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建筑业中介服务机构应按核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业务。
  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重要的地下工程以及省、市(地)人民政府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建设监理机构进行监理。其他建设工程是否委托监理,由业主自行决定。
  因建设监理机构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损失的,建设监理机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三十二条 在建筑业活动中,业主、承包商、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有关规定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按国家或省制定的格式签订。
  第三十四条 承包商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的,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