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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承包商在省内跨市、县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承包商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包商出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经承包商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出承包工程证明手续。
  承包商出国(境)从事建设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省外承包商来本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持承包商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外出承包工程证明,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承包商应按核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按规定应予招标的建设工程,承包商应通过投标方式承接建设工程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具有总包资格的承包商可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总包商对业主负责,分包商对总包商负责。
  总包商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后,应对分包的工程进行全面有效管理。
  分包商不得将建设工程再分包,特殊专业工程需要再分包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包。
  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应对建设的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保障制度,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承包商施工时,应加强对施工人员、施工现场的管理,做到文明施工。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承包商应按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设计,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并在设计文件实施中,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勘察、设计承包商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特定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 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承包商购买、使用建筑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业主发现承包商购买、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权要求承包商更换,承包商应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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