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修改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已于1994年10月29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1月3日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3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业活动,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及其承发包、中介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 从事建筑业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业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业行业协会根据章程维护建筑业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督促建筑业企事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 业主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是指发包建设工程并承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