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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工会会员二百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一般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支付,并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 基层工会组织不脱产的委员和会员参加工会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和单位行政协商,单位行政方面应当予以支持。其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按规定计发工资和享受其他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四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当月的经费。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组织合并的,其经费和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依法终止时,应当在上级工会主持下,清理工会财产和经费。清理后的财产经费结余应当全部移交上级工会。
  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经费审查组织。经费审查组织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工会批准。经费审查组织负责对本级工会和下级工会及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经费收支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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