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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于1994年10月29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1月2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工会应当依法开展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能,搞好生产经营。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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