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省直属的7个院(团)中,明确3个院(团)为国家重点扶持的省级院(团),内设的团、队适当撤并。
2、每个地、市办好1个(西安市可办2-3个)地、市级的重点院(团),由各地、市给予重点扶持。
3、县级艺术表演团体可实行多种形式的所有制。力争每县有一支演出队伍。
4、对于地方稀有剧种剧团、民间歌舞团,以及边远贫困地区剧团实行重点保护、扶植,择优发展的政策。也可以采取一团多剧种,示范演出的办法,对稀有剧种加以保留,保留剧种资产及珍贵档案资料,进行不定期实验。
5、对在一个地方剧种设置重叠的剧团,可适当归并或撤销。对于短期内难于实施归并、撤销的剧团,可以改变其所有制或转为文化服务经营实体。
6、提倡、鼓励、放开社会办团,支持群众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举办民间职业剧团、农村家庭剧团以及各种形式的演出队。
二、推动机制转换,完善领导管理体制。
1、在调整剧团布局的前提下,对重点扶植的剧团逐步实行演出补贴制度,以形成良性循环的演出机制。其它剧团,可通过重新布局和改革,逐步过渡为多种所有制形式,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2、地、市所属剧团的改革方案由各地市确定。
3、我省现有的县级剧团,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应当主要通过改革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对于已经实施改革但经费确有困难的,各地可酌情给予必要的扶植;有条件的县级剧团,也可以通过企业资助或以艺企联营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经营;有的还可以通过协商,同邻近县剧团合并。对个别演出质量差,群众不欢迎,经费又极困难的剧团,可以撤销。
4、对被撤并剧团的人员安排、资产保护等善后问题,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要提出具体办法,防止国家、集体财产流失和损坏,帮助多数人员安排好出路,使待业人员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5、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对社会办的艺术表演团体要实行社会化管理,给予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在创作、演出、奖励等方面要一视同仁,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6、独立设置的艺术表演团体均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法人代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文化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属于社会办团性质的艺术表演团体,其法人代表的确定,按社会化管理的程序办理。
三、改革人事、工资制度。
1、艺术表演团体应逐步实行全员聘任制。要根据艺术生产和业务工作的需要定编、定岗、定员,制订岗位规范,确定受聘人员与剧团的责、权、利关系,建立健全各项具体聘任办法。在社会各种保险制度尚未健全前,可以先对现有人员实行优化组合,也可以实行一团两制,将演出实体分离出来,使其轻装上阵。还可将“考试制”与聘任制结合起来,根据剧目和角色要求,实行考试制度,在艺术人员中间形成一种合理的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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