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配套规章,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体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和
《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按照各自分管的业务和权限,制定具体的专项办法、规定和能够真正解决残疾人具体问题的有关扶助措施;居委会、村委会等城乡基层组织,要制定有利于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办法和村规民约,切实把《
残疾人保障法》和
《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落到实处。在制定配套规章时,要充分照顾到广大农村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的利益,着重解决好农村残疾人在劳动就业、康复医疗、文化教育、生活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规章、办法、措施的内容要切实可行,能够真正给广大残疾人带来实惠,促进本地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三、全面贯彻
《实施办法》,努力为残疾人办实事。
宣传、贯彻《
残疾人保障法》和
《实施办法》,关键在于抓好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
残疾人保障法》和
《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对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着力解决残疾人劳动就业、康复和教育等问题。
(一)重视抓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要实行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保护措施,大力扶持发展福利企业、残疾人劳动服务企业,鼓励残疾人个体开业,帮助农村残疾人劳动生产。同时,加快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试点工作的步伐,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予以宣传推广。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实施办法》的规定,尽快拟订我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的具体办法,争取“八五”期间在全省逐步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