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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通知
 (国政发〔1994〕41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通知》颁布三年多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实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结合本省实际实施《残疾人保障法》,今年6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我省贯彻《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通知》的一项重大措施,是我省人民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对发布的《实施办法》务必给予高度重视,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宣传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切实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的蓬勃发展。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宣传《实施办法》,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
  《实施办法》结合我省残疾人工作的实际,重申残疾人作为公民,应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作为特殊困难的群体,政府和社会应给予特别扶助;残疾人事业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应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这些都充分体现和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基本精神。认真宣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和《实施办法》,对于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实施办法》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普法规划,采取讲座、咨询、展览、座谈、张贴标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广泛宣传《残疾人保障法》和《实施办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结合助残日、聋人节、盲人节和各类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支持残疾人事业的政策和举措,宣传我省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成效,宣传全社会对作为特殊困难群体的残疾人给予扶持帮助的必要性,宣传做好残疾人工作对促进社会进步和“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通过宣传,使《残疾人保障法》和《实施办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广大干部群众普遍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环境氛围,从而增强法制意识,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积极自愿地大力扶助和发展残疾人事业。教育广大残疾人服从和服务于大局,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为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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