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经营环节问题
省统配化肥、农膜、农药调拨实行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省农资公司批发,县(市)农资公司零售,基层供销社推行代销制。非统配优质化肥只能在限定的“一主二辅”渠道内经营,不能直接卖给个人。小化肥混配肥原则上产销直接见面,生产企业也可与农资部门联营联销,碳酸氢铵继续由省工商主管部门组织产销衔接,实行合同定购,直供到县(市)。
军队、烟草和国家及省指定的农业专项用户所需化肥由中国农资公司或省农资公司直供。直供化肥和生产企业本身用化肥只限于自用,严禁向社会销售。工业用肥只能作为生产用原材料,不得对外直接销售;混配肥由省石化厅归口管理,定点、定向安排,主要面向农业“三站”。
四、关于价格问题
吉化销铵出厂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尿素出厂价格按照国家统一确定的中准价执行,吉化、长山最高可上浮20%,通化二密上浮30%,下浮不限;纳入省淡季储备计划部分,按省定储备出厂价格执行;企业自销部分及其它非农业用肥和混配用肥在不高于省定同质化肥零售价格的范围内,由供求双方协商议价。具体分企业、分品种价格由省物价部门核定和监控。碳酸氢铵等地产小化肥和混配肥价格分别由市、州物价部门核定和省石化厅归口作价,报省物价部门备案。
对国产和进口销铵、尿素、磷酸二铵三大品种化肥分别实行省级综合批发价和全省统一零售价。省内流通环节总的进销差率(不含运杂费)不超过10%,具体分品种、分对象差率、运杂费和价格由省物价部门核定。实行化肥综合价经营部门所发生的虚盈虚亏,不作为企业经营成果,转入省化肥价格调节基金,单独核算,专户存储,滚动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平抑外协肥价差,稳定全省市场价格。价格调节基金由省农资公司管理,在物价、财政部门监督下使用。
农膜和农药出厂价格和批发、零售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继续由省物价部门制定价格或规定作价办法。
五、关于储备问题
为解决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正常年份全省淡季需储备优质化肥70万标吨,农膜1200吨,农药1500吨,储备期平均3-5个月。淡季储备按省定储备制度和计划执行,以农资公司为主,生产企业也应适当储备一部分。储备贷款由银行专项安排,贷款利息主要通过淡旺季工厂出厂差价解决,不足部分财政予以适当补贴。要建立健全化肥等重要农资商品储备制度,本着以销定储的原则,合理安排储备品种和数量,以维护生产企业正常生产,保证旺季市场供应,防止出现脱销和逾期积压。
六、关于进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