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国务院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
流通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4〕3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公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已翻印下发)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各地各部门按照执行。
一、关于资源配置问题
全省所有化肥资源,包括省内生产收购、国家调入、地方进口、外协外采等均统一纳入全省化肥总量平衡,由省统一调控。其中吉化硝铵地方留成和吉化、长山、通化二密尿素,扣除工业用肥、混配用肥和少量企业内部用肥以及按规定允许企业自销部分外,连同国家调入、地方进口和省级外协优质化肥,实行全省统一配置,由省直接调控。企业自销优质化肥由省实行导向配置,抵顶省统配指标。省统配化肥的分配,主要依据粮食产量和收购任务确定。非统配定点小化肥厂和混配肥厂生产的碳酸氢铵、混配肥等原则上实行地产地销。国家或省供料生产和国家调拨的农膜、农药由省统一定货、配置,其余部分由工商企业自行衔接,以销定产。纳入省统配的化肥和生产企业自销优质化肥以及省统配农膜、农药原则上在省内销售,确需出省销售的需征得省计委同意,方可办理外运手续。省外协进化肥由农资部门组织,省农资公司协调。
省供销社、农业厅负责对全省化肥等农资商品需求量预测,提出总量平衡、品种调剂及运销方案的建议;省石化厅、轻工厅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状况提出分品种生产数量和流向建议;省计委在汇总协调各方面、各地区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下达化肥等重要农资商品的总量平衡计划和生产、收购、分配、进口及储备计划。所有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都要认真执行计划,签定合同,均衡生产,均衡收购均不得擅自拒交拒收,抬价压价。违者除收缴其不正当所得外,还要追究企业领导人责任,严肃处理。
二、关于流通渠道问题
各级供销社农资公司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的主渠道,对全省农资市场供应负责。县及县以下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以上简称农业“三站”)和农资生产企业的销售机构为辅助渠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化肥农药和农膜经营。
省统配化肥全部交由省农资公司系统组织经营。吉化、长山尿素企业自销数量暂定控制在农业用肥总销量的15%以内,通化二密不超过50%。吉化硝铵自销量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生产企业自销化肥属农业用肥,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混配肥生产企业,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户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所需化肥,由当地县农资公司供应,也可以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但不得转手倒卖。各级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及农业“三站”不得将化肥转给个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