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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吉林省罚款没收财务票据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9月19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高严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管理,做好罚款没收财物的收缴工作,根据《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以下简称执罚机关)使用的罚款没收财物票据、扣留票据、罚没物出售票据(以下简称罚没票据)的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罚没票据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罚没票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权依法对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建议财政部门及时处理。
  第五条 各级执罚机关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罚没票据,执罚机关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罚没票据的,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罚没款(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罚没票据种类、样式、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省财政厅制定。其他单位无权制定罚没票据样式。
  第七条 罚没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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