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
企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1994年12月24日)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1年第6号令规定,现将1995年度征收企事业单位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的单位依照规定均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车船使用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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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项 目 │计税单位│年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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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乘 │ 10座以下 │每 辆│200元│
│ 机 │ 人 ├───────────────┼────┼────┤
│ │ 汽 │ 11座至30座 │每 辆│250元│
│ │ 车 ├───────────────┼────┼────┤
│ │ │ 31座以上 │每 辆│300元│
│ 动 ├─────┼───────────────┼────┼────┤
│ │ 摩 │ 二轮 │每 辆│60元 │
│ │ 托 ├───────────────┼────┼────┤
│ │ 车 │ 三轮 │每 辆│80元 │
│ 车 ├─────┴───────────────┼────┼────┤
│ │ 机动三轮汽车 │每 辆│80元 │
│ ├─────────────────────┼────┼────┤
│ │ 载货汽车 │每 吨│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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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挂车根据乘人或载重吨数,分别按乘人或载货额70%计算。
2、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的挂车按载货汽车税额的50%计算。
三、纳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