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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1月1日起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通告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中‘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内容和第三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5年1月1日起
 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通告
 (京地税[1994]5号 1994年12月24日)


  为做好199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办发(1994)87号文件,经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对1994年12月31日前暂由本市国家税务局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自1995年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现将199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均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及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自1995年1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应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期限相同。
  三、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址和联系电话

  单位         地址                电话
  东城     炮局胡同三条6号           404.1727
  西城     粉子胡同甲7号            605.7710
  宣武     下斜街思源胡同17号    303.3366-6332
  崇文     崇外大街90号            701.6654
  海淀     西苑操场乙3号            253.6278
  朝阳     日坛北路9号             509.4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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