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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995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5年11月1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
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决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八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九十一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将《
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
四条
第一款修改为:
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民政局,县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民政局或者县民政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
本决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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