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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5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5年11月1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
 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决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八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九十一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民政局,县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民政局或者县民政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
  本决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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