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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期货市场管理规定[失效]

  会员必须在结算机构设立交易帐户。
  在期货交易所内发生的所有交易和交割,必须由结算机构统一进行结算。
  第四十六条 (结算监督与履约监督)
  结算机构承担期货交易的结算监督和期货合约和履约监督责任。
  结算机构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数额,向会员收取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结算规则的处置)
  结算机构对违反结算规则的会员,有权要求期货交易所停止其进场交易。
  第四十八条 (风险基金的扣除)
  由于市场的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结算机构损失的,结算机构有权从会员的风险基金中扣除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作为补偿。

第七章 交易和结算

  第四十九条 (交易场所和期货合约的约束力)
  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
  在期货交易所内成交的期货合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条 (客户的委托代理)
  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必须委托会员或者期货经纪机构代理。
  第五十一条 (代理和自营)
  会员、期货经纪机构经批准兼营期货交易代理业务或者自营业务的,必须分别设立代理交易帐户和自营交易帐户。
  会员或者期货经纪机构的代理业务自营业务,必须分别由本机构中不同的业务部门办理。
  第五十二条 (代理业务的优先)
  兼营期货交易代理业务和自营业务的会员或者期货经纪机构,必须优先执行客户委托代理交易的指令。
  第五十三条 (代理业务的委托形式)
  会员或者期货经纪机构从事委托代理业务时,只能接受具体的委托指令,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第五十四条 (期货交易的方式和原则)
  期货交易采用自由报价和集中竞价的方式。
  期货交易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
  第五十五条 (期货交易的持仓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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