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会员代表二至三人,外地会员代表三至四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律师、注册会计师各一人,由期货交易所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会员大会在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察理事会、总经理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察理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期货交易所章程、期货交易规则的情况。
监事会应当制定监事会规则,由期货交易所报监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任期、职责,由期货交易所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的变更)
期货交易所需要解散或者合并,变更名称或者地址,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应报监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接纳或者处分会员的备案)
期货交易所接纳或者处分会员应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期货交易所会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
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
会员可以是期货交易所上市期货商品的生产、使用或者贸易企业,也可以是期货经纪机构。
第二十七条 (会员的条件)
申请成为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数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专业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
(四)承认并遵守期货交易所章程;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严重违法的记录。
第二十八条 (会员资格的取得)
具备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各项条件的单位,要求取得会员资格的,按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