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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期货市场管理规定[失效]

  第八条 (联席会议)
  本市实行期货市场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审议有关期货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措施。
  联席会议由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组成。

第三章 期货交易所

  第九条 (期货交易所的定义)
  期货交易所是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期货交易规划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非营利的法人机构。
  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的设立)
  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期货市场主管部门审批;获批准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提交的文件,由监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的职责)
  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
  (二)制订、修改期货交易规则,报监管部门审核;
  (三)设计期货合约的样式;
  (四)对会员及其出市代表进行管理;
  (五)为期货交易提供或者组织提供结算服务和履约保证;
  (六)整理并发布期货交易的行情和其他有关信息;
  (七)对会员之间和会员、期货经纪机构、客户之间因期货交易而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处理;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期货交易规则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主要机构设置)
  期货交易所设置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期货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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