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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期货市场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等三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25日)废止

上海市期货市场管理规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七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期货交易的准则)
  期货交易必须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诈和违法交易行为。
  第三条 (管理体制)
  期货市场的管理,实行政府监督管理与期货行业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期货交易活动以及与期货交易活动有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监管部门)
  上海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期货市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 (监管部门的职责)
  监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期货市场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并负责规划的实施;
  (二)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进行审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对上市的期货商品及其期货合约样式进行审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市场正常秩序的事件或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监管部门对期货市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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